(2016)鄂03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戢军、朱晓与朱晓、李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军,朱晓,李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62-1号原告戢军,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朱晓,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慧文小区)。被告李国荣,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系朱晓妻子)。委托代理人柯正晴,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戢军与被告朱晓、李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戢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晓、李国荣在房县门古叶家河小学、房县门古五谷小学、房县门古初中的工程款予以冻结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晓、李国荣在房县门古叶家河小学、房县门古五谷小学、房县门古初中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人民币3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戢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