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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诉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黄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28号原告柴某,男,汉族,农民,住所住大荔县冯村镇。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