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诉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黄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28号原告柴某,男,汉族,农民,住所住大荔县冯村镇。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