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陈作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陈作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41291(1-1)。负责人:刘熙,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田春光,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作辉,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陈作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作辉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陈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