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5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吴海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128-1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海柱,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31。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海柱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吴海柱的财产进行“五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海柱在交通银行汕头市中山南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澄海支行均开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较少,没有实际执行意义。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对该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余哲屏人民陪审员  林贵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