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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945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万胜审 判 员  刘玉奎人民陪审员  刘长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