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945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万胜审 判 员 刘玉奎人民陪审员 刘长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