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48号原告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下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宏,该公司职员。被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负责人冯孟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天水顺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425元。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