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杨慧卿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杨慧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326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慧卿,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杨慧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80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杨慧卿应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34,623.7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慧卿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慧卿名下沪A1XX**美驰GL350小型汽车和沪AGXX**大众牌小型汽车各一辆进行了轮候登记查封,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8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