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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全慧与铜仁市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全慧,铜仁市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2执241-1号申请人田全慧,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铜仁市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必银,该公司董事长。住所:铜仁市五显庙路*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田全慧与被执行人铜仁市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田全慧提供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铜仁市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全慧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但被执行人铜仁市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铜仁市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铜仁市小十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2001683636052512455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并兑现给申请人田全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