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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汪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腾达支行、张培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腾达支行,张培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3号原告:汪标,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腾达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孙磊,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培林,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标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腾达支行、张培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标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标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腾达支行、张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标负担。审判员  郭春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