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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明星与李小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星,李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星,男。���执行人李小波,男。刘明星与李小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小波应给付刘明星位于宁强县的宗杰水电站股权转让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计60675元。判决书生效后李小波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刘明星申请本院执行,要求李小波给付下余转让款32000元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李小波在宁强县供电分公司的收益款中支付了上述款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49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