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发银与胡海军、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银,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李发银,男,生于1964年6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昭化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元东坝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欧阳志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京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