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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乐辉医药有限公司与谢芳、上海信好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乐辉医药有限公司,谢芳,上海信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乐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5-2号B座4楼。法定代表人:李子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大网、祝天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芳。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信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安路1138号中房华东大厦11F。法定代表人:王丹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盘峰,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江苏乐辉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芳、上海信好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顾正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雨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