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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县龙龙坑镇谢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如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龙坑镇谢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如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63号原告遵义县龙坑镇谢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谢家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再均,主任。委托代理人熊良书、卫昭斌,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如玉,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意云,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龙坑镇谢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如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龙坑镇谢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龙坑镇谢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龙坑镇谢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辉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