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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刚与被告姚伟、陈凤菊、姚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姚伟,陈凤菊,姚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67号原告何刚被告姚伟被告陈凤菊被告姚远峰原告何刚与被告姚伟、陈凤菊、姚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何刚负担。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迪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