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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5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买合木提与刘志平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合买提·买合木提,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5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买合木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和县,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刘志平,地址新和县。 艾合买提·买合木提与刘志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买合木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01lydyh01五查01lydyh01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志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买合木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买合木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X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