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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锁珠诉被告鑫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锁珠,鑫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207号原告李锁珠。被告鑫得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七省,该公司经理。经营场所庄浪县良邑乡李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锁珠诉被告鑫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锁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锁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锁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锁珠承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