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革与刘基山、吴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革,刘基山,吴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819号原告尹革,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刘基山,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丽敏,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革与被告刘基山、吴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革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与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尹革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