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永校(绰号阿校),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苏永校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苏永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苏永校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永校以原判判决公正,量刑适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苏永校以原判判决公正,量刑适当为由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永校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阳审判员 叶海英审判员 马文彪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