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瑞霞诉贺京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霞,贺京卫,郑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霞,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贺京卫,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郑夏珍,女,汉族,乌海市人民医院肾内科主任,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王瑞霞与贺京卫、郑夏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明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0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治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