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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331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331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天堂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了原告开庭时间,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联系原告,原告表示已经与被告达成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毛雄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