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331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331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天堂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了原告开庭时间,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联系原告,原告表示已经与被告达成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毛雄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