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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晓与被告周学娜娜美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周学娜,娜美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56号原告齐晓,女被告周学娜,女被告娜美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娜,任公司经理。原告齐晓与被告周学娜娜美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齐晓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晓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晓负担。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