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双来彪、何桂花等与郭朝晖、张玲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来彪,何桂花,夫妻关系,郭朝晖,张玲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826号原告双来彪,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原告何桂花,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郭朝晖,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张玲爱,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来彪、何桂花诉被告郭朝晖、张玲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朝晖、张玲爱的帐户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已用其所有的位于榆次区迎宾大街462号的住房(房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双泽鹏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大众SVW6451EED小型客车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朝晖、张玲爱的帐户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榆次区迎宾大街462号的住房(房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及担保人双泽鹏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晋K×××××的大众SVW6451EED小型客车。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巧云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常桂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