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斌与周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周意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495号原告(反诉被告)马斌,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魏兆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周意文,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蔡婉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斌诉被告周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燕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被告周意文向原告马斌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对其反诉予以受理,并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意文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部分医疗费用,暂计14694.88元;2、判令被告周意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反诉原告周意文的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316.60元;2、判令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被告周意文辩称:一、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其结论不应采信。答辩人在事故发生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对本起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并非交叉路口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交警部门提供的视频资料含糊不清,无法确认事故车辆信息且没有反映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且从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现场图显示,事故发生时是原告从双黄线另一侧穿越双黄线撞向正在正常行驶的答辩人左侧车门。二、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答辩人的车辆先行,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原告是在喝了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并违规穿越双黄线,撞向正常驾驶的答辩人,原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反诉被告马斌辨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晚,马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一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18时58分行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与建设一路交叉路口,马斌驾车左转弯进入路口。恰遇周意文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沿西青大道从口岸大道往时代城三期方向(由东向西方向)直行驶入路口,两车在路口附近发生碰撞,造成马斌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马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意文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减速或停车瞭望,是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意文对该责任认定有异议,以该责任认定书认为其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没有减速或停车瞭望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与事实不符,因为当时其已通过路口等为由,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认为:根据现场勘查所得的证据和有关调查证实,周意文驾驶粤E×××××号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发现从左方道路驶出通过路口的由马斌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轿车在没有措施的情况下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该事故中,周意文存在因观察、判断或操作不当导致危险情况出现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故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决定维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上述责任认定的复核结论。马斌在事故发生后随即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1月27日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出院医嘱: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定期复诊(每月一次),全休一个月,住院期间留一陪人,右下肢禁负重,禁负重时间视复诊情况而定,出院带药等。马斌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共产生了医疗费25649.60元。粤E×××××号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周意文。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经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粤E×××××号小型轿车事故损失为修理工时费2070元。周意文为此评估支出了评估费254元。马斌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及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马斌因本起事故受伤,周意文因本起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其二人请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争议的本案的事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与建设一路交叉路口附近,该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马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另外,根据视频资料显示,马斌的车辆先于周意文的车辆进入路口,周意文在交警部门调查时也表示其是在碰撞后才看见对方车辆,是在碰撞后才立刻刹车,故周意文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发现从左方道路驶出通过路口的由马斌驾驶的车辆,轿车在没有措施的情况下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周意文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马斌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斌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意文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周意文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意文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证实马斌的车辆是逆行穿越双黄线撞向周意文车辆的,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马斌车辆的倒地刮痕始于路口附近人行横道与车道的交接处且是在靠近道路中间双黄线的车道(由东向西方向的车道)的中间位置,止于双黄线旁另一侧车道(由西向东方向的车道)靠近双黄线处,倒地刮痕显弧形长890CM,即根据该现场图马斌的车辆并非是逆行穿越双黄线撞向周意文车辆的,而是倒地后在惯性和撞击力等作用下滑过双黄线到对面车道的。本院对周意文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由于马斌及周意文驾驶的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对于马斌的上述损失,因属于交强险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故应先由周意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10000元;不足赔偿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应由周意文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912.40元[(25649.60元-10000元)×25%]。对于周意文的上述损失,因均属于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故应由马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2000元;不足赔偿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应由马斌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43元[(2070元+254元-2000元)×75%]。综上,在本案中,周意文共应向马斌赔偿13912.40元(10000元+3912.40元)、马斌共应向原告赔偿2243元(2000元+24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斌13912.40元;二、驳回原告马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马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周意文2243元;四、驳回反诉原告周意文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4元、诉前保全费1020元,合共1104元(该款原告马斌已预交),由原告马斌负担882元,被告周意文负担2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该款反诉原告周意文已预交),由反诉被告马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燕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