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程洪霞与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霞,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1025号原告程洪霞被告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洪霞与被告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黄岛区,故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原告自2000年7月在被告(原名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处工作,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5日更名为: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黄岛区)的地址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为青岛市崂山区,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