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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眀作彩、明连山与眀作彩、明连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眀作彩,明连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眀作彩,男,汉族,居民,1954年4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明连山,男,汉族,居民,1954年7月20日。再审申请人眀作彩与被申请人明连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临民一终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眀作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眀作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