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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万文婷申请执行钟厂民、黄业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婷,钟厂民,黄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万文婷,女,汉族。被执行人:钟厂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业秀,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徐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厂民、黄业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厂民、黄业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钟厂民、黄业秀在银行的存款47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袁水福审判员  易敏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