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秋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郭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14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秋芳,女,汉族,1953年7月5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相桥镇朝阳村韦*组。身份证号:6101231953********。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秋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解除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秋芳2013年8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单方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号2021470号)。本案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7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