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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1166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原告侯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和被告缺乏了解,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5年8月离家,经我多次劝说被告至今拒绝回家。为此,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债务。被告薛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系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为此,被告于2016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