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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伍秀英与程翔、王丽、赵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秀英,程翔,王丽,赵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秀英,女。被执行人程翔,女。被执行人王丽,女。被执行人赵宗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伍秀英与程翔、王丽、赵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讼争房屋需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伍秀英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翔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江东北路四段X号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高字第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