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伍秀英与程翔、王丽、赵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秀英,程翔,王丽,赵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秀英,女。被执行人程翔,女。被执行人王丽,女。被执行人赵宗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伍秀英与程翔、王丽、赵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讼争房屋需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伍秀英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翔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江东北路四段X号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高字第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