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某,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安某某,女,住喀左县甘招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某某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拘留处罚,被执行人张某某去向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被执行人现无履行给付能力,依法应予中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3)喀大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佳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