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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某,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安某某,女,住喀左县甘招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某某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拘留处罚,被执行人张某某去向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被执行人现无履行给付能力,依法应予中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3)喀大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佳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