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7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智惠与庄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惠,庄毅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805号原告刘智惠,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毅东,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惠与被告庄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惠在本院诉讼过程中,要求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据此,原告刘智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1元,由原告刘智惠负担。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