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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刘蓓与被告刘寅生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刘蓓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蓓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蓓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