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刘蓓与被告刘寅生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刘蓓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蓓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蓓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