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国荣、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荣,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57号申请人:曹国荣,男,1966年1月4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42623196601046114,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机构代码:74890981-2。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铜仲决字第28-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规定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156500.00元及利息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