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佳鑫劳务公司诉罗维刚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宾,罗维刚,吕伟民,崔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369号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望江北路远东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谢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思奎。原告王宾。委托代理人申兴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维刚。委托代理人张睿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婷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伟民。委托代理人张泽阳,陕西索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崔燕。委托代理人张泽阳,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宾诉被告罗维刚、吕伟民、崔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6723元,由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宾负担。审 判 长 余 展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人民陪审员 候海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