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47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