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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全、李项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全,李项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16号原告: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硅谷大街3333号。法定代表人:郭精忠。被告:张全,女,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项楠,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李项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