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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必祥、艾和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必祥,艾和义,杨伏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必祥,外号“南霸天”,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江东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同年9月2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弋阳县羁押。原审被告人艾和义,外号“毛歪”,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中国共产党党员,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于2015年10月12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弋阳县羁押,2016年1月10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原审被告人杨伏海,外号“肤狗崽”,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西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昌铁路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弋阳县羁押,2016年2月7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必祥、艾和义、杨伏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弋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必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艾和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杨伏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对被告人张必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伏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必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必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必祥撤回上诉。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