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左建林与刘海军、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建林,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海军,陈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2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左建林。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尚俭,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陈烈。本院在执行左建林与刘海军、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海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左建林货款7137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烈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有存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左建林自愿放弃判决书中判决的利息及迟延利息,只执行本金71379元。本院依法划拨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71379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家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