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赖文山与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吕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山,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吕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赖文山,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杰,总经理。被告吕志杰。原告赖文山诉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向原告赖文山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文山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人民币,约定月息为15000元人民币,原告将所借款项汇至被告吕志杰提供的账户后,两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鉴于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故原告自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5月9日共10个月只向二被告主张银行利率的四倍,即利息10万元人民币。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借款不还已完全失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100000元人民币;2、被告自2015年5月9日始仍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息24%)支付利息至两被告归还本金止。被告吕志���、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于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吕志杰分别转帐50000美元、30900美元。2014年7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赖文山现金500000元,月息15000元,每3个月结算1次,共计45000元”。因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赖文山与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保护,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文山借款本金5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未按照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吕志杰、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欣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69号(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