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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淑惠与王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彪,赵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彪,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惠,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彪因与被上诉人赵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应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的陈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从本案事实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