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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4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403号原告:吴某,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胡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夏伟明人民陪审员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黄 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