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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民二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翔诉被告谭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1100号呼民二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孙德翔,男,汉族,个体,现住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被告谭学文,男,汉族,农民,户籍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审理原告孙德翔诉被告谭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谭学文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自2014年3月便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常住,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涉案的不动产均在新巴尔虎左旗,本案应移送至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谭学文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自2014年3月后便在新巴尔虎左旗居住,同时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均在新巴尔虎左旗,被告谭学文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谭学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9755元,退还给原告孙德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良皓审判员  包和全陪审员  边博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