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何沛英、赵松庆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沛英,赵松庆,余杉培,彭泉新,练达文,黄月德,成亚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何沛英,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松庆,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余杉培,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彭泉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练达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月德,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成亚松,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何沛英、赵松庆、余杉培、彭泉新、练达文、黄月德、成亚松等7人(下称何沛英等人)因诉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金计发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沛英等人申请再审称:国发(2005)38号、粤府(2006)96号文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是国家专为企业职工制定的养老法律法规,2006年调整计发基本养老金规定的政策就是针对申请人何沛英等企退群体。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养老金给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二审裁定,判决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粤府(2006)96号文政策,补发历年来被扣发的养老金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等。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何沛英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整执行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调整对申请人养老金的计发,补发被扣发的养老金和其他损失等。根据何沛英等人申请再审提交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对其信访答复材料的内容反映,由于粤府(2006)96号《通知》下发时,广东省基本养老金保险属于市级统筹,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粤府(2006)96号《通知》的要求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经肇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了肇劳社函(2006)170号《关于调整肇庆市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规定了在肇庆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本案何沛英等人起诉的诉求实质上是要求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粤府(2006)96号《通知》重新修订在当地统一实施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属于修改、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人如认为相关行政机关针对其个人的养老金具体计发行为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另寻救济。综上,何沛英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沛英、赵松庆、余杉培、彭泉新、练达文、黄月德、成亚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代理审判员 陈 丹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