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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锐与於全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锐,於全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60号原告:金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全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献超,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锐诉被告於全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4元,减半收取6542元,由金锐负担。��判长胡军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路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