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锐与於全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锐,於全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60号原告:金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全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献超,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锐诉被告於全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4元,减半收取6542元,由金锐负担。��判长胡军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路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