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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腾龙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584号罪犯张腾龙,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腾龙犯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张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腾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腾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