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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万路发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魏枕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万路发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江某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38号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CHOJAESU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李某某。被告南宁市万路发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某某,女,壮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罗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XXX号XXX栋XXX-XXX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06元,由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