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桐庐东亿园花岗石工艺厂与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福兴石材经营部、李剑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东亿园花岗石工艺厂,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福兴石材经营部,李剑雄,李剑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1130号原告:桐庐东亿园花岗石工艺厂。代表人:吴小东。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福兴石材经营部。经营者:李剑雄。被告:李剑雄。被告:李剑呈。原告桐庐东亿园花岗石工艺厂诉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福兴石材经营部、李剑雄、李剑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桐庐东亿园花岗石工艺厂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庐东亿园花岗石工艺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庐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