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李亚明与李瑞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明,李瑞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118号原告李亚明,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瑞祯,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明被告李瑞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瑞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明撤回对被告李瑞祯的起诉。审判员 王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