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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李亚明与李瑞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明,李瑞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118号原告李亚明,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瑞祯,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明被告李瑞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瑞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明撤回对被告李瑞祯的起诉。审判员  王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