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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7年7月出生,住糜镇。被执行人姜某,女,1988年10月出生,住宋家镇。本院在执行徐某与姜某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