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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15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叶臻泓。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定:2013年9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安排施工单位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义乌江南侧、中江桥东侧地块动工建设公园。至案件调查勘测时,公园基本完工,经现场勘测,公园内硬化面积3919.8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公园,南靠路,西靠南门街,北靠义乌江。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园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退还非法占用的3919.8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限期拆除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在非法占用的39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非法占用3919.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7839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自